信息互联网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互联网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人可以阻止别人随便将我们的作品进行信息互联网传播。 该权利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将作品提供给公众;二是信息互联网传播行为有交互式的特点,互联网用户可以通过P2P根据需要等方法获得作品。 断定信息互联网传播权是不是遭到侵犯的重要在于互联网用户能否在任意时间、任意地址随便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如果是可以获得,又无免责事由,即构成对信息互联网传播权的侵犯,且互联网用户是不是实质得到作品不影响侵权的认定。